索 引 号:000562337/2014-00070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7-10-09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序号 违法处罚事项 实施主体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是否适用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标准
1 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行政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行政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订解除劳动合同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罚款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 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罚款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侵害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人数50人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行政罚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加罚一万元的罚款标准处罚;3、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除按本条第(1)或(2)款实施处罚外,加处1万元的罚款;4、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7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罚款 责令整改  
8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罚款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吃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起日按日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逾期3各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保险费数额二倍的罚款;逾期6个月以上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处欠缴社会保险数额三倍的罚款
9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行政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数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数10%至20%的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数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3倍的罚款;
10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取实物价值或押金一千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用人单位违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违法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4 Ba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版权为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